离岸信托新规落地:装入、存续、终止三环节统一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90天补报窗口即将截止
作者:简客安德森家族办公室与跨境税务团队 | 发布日期:2026年7月 | 离岸信托 · 跨境税务 · 家族传承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两份公告,将过去十余年离岸信托领域的制度空白转变为明确规则:凡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持有或实际控制的离岸信托,在装入、存续、终止三个环节产生的收益,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适用20%税率。
两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设过渡期。但对2023年以来产生的存量应缴未缴税款,设置了90天补报窗口期(截至2026年10月22日),在此期间补报的不加收滞纳金。
这三个月是目前最紧迫的时间节点。本文根据两份公告原文逐一梳理核心规则,重点解答:谁受影响、三个环节怎么计税、窗口期后果是什么,以及持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架构的客户需要如何看待这一变化。
一、两份公告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 公告 | 编号 | 核心内容 |
|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1号公告”) | 解决“怎么计税”:明确装入、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应税所得认定和计算方式,统一适用20%税率 |
|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15号公告”) | 解决“怎么申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规则、申报表单格式、分期缴税安排和90天窗口期安排 |
来源:财政部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26年7月24日
| 制度背景: 在两份公告发布之前,个人所得税法对离岸信托没有专门规定。税务机关如需追究境内居民通过离岸信托递延纳税的行为,只能依据个税法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逐案认定,举证门槛高、实践中执行难度大。这一制度空白是过去十余年大量高净值人群将股权、证券、不动产装入境外信托并让收益留在境外的制度背景。21号公告关闭了这个窗口。 |
二、谁受影响:判断标准是税收居民身份,不是信托注册地
新规的适用标准是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与信托注册在新加坡、开曼还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无关,规则相同。
| 主体类型 | 适用规则 |
|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装入、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均以本人身份申报,是核心适用对象 |
| 由非居民个人设立、但实际由中国税收居民控制的信托 | 视同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按居民个人规则计税 |
| 信托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 | 居民个人身故或转为非居民时,负责代为申报 |
| 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托型金融产品(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 | 不适用21号公告,不属于离岸信托范畴 |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三、三个环节的计税规则
(一)装入环节
居民个人将股权、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转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 装入时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 官方举例: 某居民个人将一笔股权装入离岸信托。股权原值1,000万元,装入时市场价值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差额1,000万元,按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重要: 装入申报完成后,该财产的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即2,000万元),作为后续存续和终止环节计税的成本基础。 |
(二)存续环节
信托底层资产在存续期间每年产生的收益,需按年申报,适用20%税率。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 收益是否留在境外、是否分配到个人账户,不影响计税义务。只要收益在当年产生,就须申报,不以实际汇回或分配为前提。
- 费用不得抵扣。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间也不得相互抵减。
(三)终止环节
信托到期或解散清算产生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 = 清算时信托财产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按20%计税。
(四)两种视同处置情形
21号公告新增了两种在信托正式终止之前即触发计税的201c视同处置201d情形:
| 情形 | 触发时点 | 计税方式 | 申报主体 |
| 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 | 转籍当日 | 以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减去原值,一次性计税 | 本人申报 |
| 居民个人身故,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 | 身故当日 | 以身故当日市场价值减去原值计税 | 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
| 居民个人身故,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 | 不触发视同处置 | 信托视同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按常规规则继续申报 | 承继人按常规规则申报 |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三至五条
四、关键时间节点
| 时间节点 | 事项 |
| 2026年7月24日 | 21号公告、15号公告发布并同步实施,不设过渡期 |
| 2026年10月22日(90天窗口期截止) | 2023年至今产生的存量应缴未缴税款可在此日期前补报,不加收滞纳金 |
| 2027年3月1日–6月30日起(每年) | 转入常规申报节奏: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应税所得 |
| 逾期后果: 逾期未在窗口期内补报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被认定为偷逃税,还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这一层后果不因窗口期的设置而减轻——窗口期免除的只是滞纳金,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
五、三个容易混淆的判断
判断一:信托的功能被收窄,不是被否定
21号公告针对的是将离岸信托作为递延纳税工具这一层功能。信托用于家族治理、跨代传承、风险隔离的核心价值,没有因此改变。新规改变的是税务处理方式,不是信托的合法性本身。
判断二:新加坡免税资格和中国申报义务是两件分开的事
新加坡13O、13U计划豁免的是新加坡本地所得税;21号公告要求申报的是中国税收居民的全球所得。两者分属不同法域、不同税种。持有新加坡免税资格,不能替代在中国的申报义务。这是两件互相独立的事情,不存在201c有了新加坡免税就不用在中国申报201d的逻辑。
判断三:CRS信息交换早已存在,这次公告补的是申报义务
中国与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CRS)机制已运行多年,账户信息本来就可以被税务机关获取。21号公告的变化,是将201c信息能被看到201d和201c个人有申报义务201d这两件事在制度层面正式衔接起来。对存量信托持有人而言,接下来的核心工作是申报本身——包括财产原值如何确认、市场价值如何取证。
| 简客安德森的判断: 这次新规是将离岸信托纳入中国个税全球征税框架的第一步系统性立法,不是孤立性政策信号。与CRS 2.0推进、境外上市披露要求强化等趋势并行看,中国税收居民的全球资产申报义务只会在未来更清晰,不会更模糊。提前把申报基础做扎实,是成本最低的窗口期。 |
六、不同类型客户的建议行动清单
| 客户类型 | 建议优先事项 |
| 已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90天窗口期内(2026年10月22日前):核对2023–2025年装入与存续收益,评估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准备财产原值与各年度市场价值的支持性证据 |
| 正在考虑设立信托或调整架构的客户 | 重新确认设立目的(家族治理、跨代传承、风险隔离均仍成立),在充分理解21号公告计税规则的基础上规划架构,确保装入时点与原值确认方式可以有据可查 |
| 家族办公室及受托人 | 核查境外实体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标准(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决策地),不满足实质性标准的部分可能被穿透至个人层面征税;同步核查信托架构下控制人认定与CRS 2.0新标准的一致性 |
七、常见问题
这次公告适用于信托注册在哪里?
适用范围与信托注册地无关,判断标准是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无论信托注册在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还是其他地区,只要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规则相同。
我的信托已经设立多年,历史上没有申报过,现在怎么办?
21号公告针对2023年以来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设置了90天窗口期(截至2026年10月22日)。在此期间主动补报的,不加收滞纳金。建议尽快核查历史装入与存续收益情况,在窗口期截止前完成评估和申报准备。
收益留在境外没有汇回,也需要申报吗?
是的。21号公告明确规定,收益是否分配到个人账户、是否汇回境内,均不影响计税义务。只要收益在当年度产生,就须按年申报。
我持有新加坡13O/13U家族办公室,还需要在中国申报吗?
需要。新加坡13O/13U豁免的是新加坡本地所得税,21号公告要求的是中国税收居民对全球所得的申报义务。两者分属不同税种和税务管辖区,新加坡免税资格不能替代中国的申报义务。如果您同时持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则两套义务独立存在,需要分别满足。
存续期间的信托管理费和受托人报酬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21号公告明确规定,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运营费用,均不得在存续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间也不得相互抵减。
家族成员中有人已经移居海外并取得他国居留权,该信托是否仍受影响?
这取决于该家族成员当前是否仍具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如果该成员已不再是中国税收居民,则其持有或控制的信托部分不再适用21号公告。但21号公告专门设置了201c视同处置201d条款: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的,以转籍当日的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减去原值,一次性计税。这个节点本身会触发一次完整的税务处置。
15号公告关于分期缴税是什么安排?
15号公告允许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条件和分期期限以公告原文为准。对于装入环节存在大额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分期安排可以减少一次性现金流压力,但需要在申报时明确提出申请。
关于简客·安德森
| 简客·安德森家族办公室与跨境税务团队 简客·安德森(Jenga Anderson Global Singapore,jengacorp.com)是新加坡机构级企业服务平台,具备ACRA CSP(持牌公司服务提供商)、MOM EA、CPA及认证税务顾问资质,同时提供基金行政服务。母公司Anderson Global拥有23年运营历史,覆盖全球15个城市办公室。我们为中国税收居民及海外华人企业家提供的服务涵盖:离岸信托历史申报梳理与合规缺口评估、新加坡家族办公室(13O/13U)设立与申请、VCC基金及信托架构设计、CRS/FATCA合规申报协助、以及跨境税务架构规划。目前已服务超过5,000家全球企业客户,其中包括150家以上家族办公室及210家以上基金机构。所有项目由内部团队直接执行,不外包。资质:ACRA CSP · MOM EA · CPA · 认证税务顾问 · 基金行政管理 |
如需就贵司或家族现有离岸信托架构进行合规评估,或在90天窗口期内准备补报材料,欢迎联系我们的团队。联系简客安德森,安排初步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具体税务处理需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另行评估。如有疑问,请以财政部公告2026年第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原文为准。
参考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2026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2026年7月24日.
简客·安德森. 《MAS单一家族办公室新框架2026:哪些结构无需牌照,哪些需要重新评估》.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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